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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生的定義和範圍是什麼?
作者: 谷哥 日期: 2012.12.05  天氣:  心情:

原則上說,不殺生戒的重心在不殺人,所以,殺人是重罪,殺其他動物是輕罪。

眾生固然一律平等,但唯有人類能夠造惡業(或稱為黑業),而墮為鬼道或下地獄;

也能修善業(或稱為白業),而昇天堂、出三界乃至於成佛;

其他眾生,除極少的特殊例子之外,既不知善,也不知惡為何事,

只有隨業受報的自然行為,而沒有心意的造作在內。所以,人是道器,只有人能修道,並能弘道,

因此,戒殺是以不殺人為根本。

殺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知是人,2.預謀而有殺念,3.殺死;

否則,叫作傷害或過失,不成殺人罪。至於人,是不論年齡、貴賤,

不論成形或未成形,有知或無知,凡被肯定是人者,皆不可殺。

所以,不得墮胎,也不得以安樂死的名目來處理自己求死或植物人;

否則,就是殺人罪。此點請參考《正信的佛教》和《人生》第三十六期的社論。

迄目前為止,醫療界呼籲人體器官的捐贈和移植,比如眼角膜、腎臟以及其⋯⋯


他臟器的捐贈,是將沒有使用能力的人體,局部令其復活,這是值得鼓勵的事。

如果在生前捐贈,當然已經獲得捐贈人的同意,縱然在死後移植,也必須預先取得死亡者生前的首肯,

否則亡者對於遺體尚有一分貪戀和執著,便會引起他的瞋恨及怨怒,

甚至影響他的轉生善道或往生淨土的去向。

自然死亡的人,通常於十二小時之內,神識未離,尚有部分知覺。

從醫學上判斷已經死亡的人,從佛學的觀點看,未必就已真正死亡;

但如果立下遺言,捐贈器官,為了挽救另一人或數人的生命,這是捨身救人的菩薩行,因此,若生前確立有

遺願,移植人體器官當不成問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環境衛生的原因,

必須處理蟑螂、蒼蠅、螞蟻、蚊子,乃至於老鼠等問題,這在佛世已有成例。

當比丘們的浴室、浴池由於多日未用,滿生小蟲,負責清理的比丘,不知如何處理,

佛說︰「除盡污水,清潔浴室。」比丘說︰「會傷蟲!」佛說︰「不為傷蟲,是為清理浴室。」

於是比丘釋然。

這個例子是說為了維護人類生活環境的衛生,予以清理打掃,

目的不為殺傷蟲類,因此,不算殺死。

當然,不得用藥物噴射殺蟲,只能以打掃、清理、消毒的方式來防治或退治蟲蟻的進入和繁殖。

如果環境經常保持整齊、清潔和消毒完善的狀態,縱然有蟲蟻,也不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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