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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閃婚又鬧翻 男討千萬禮物費
作者:
Je suis 小蝴蝶
日期: 2014.03.28 天氣:
心情:
吳姓醫師前年與葉姓「房產美女」閃婚,但未登記,半年後鬧翻分居,吳以女方毀婚,提告要求返還婚前買屋、訂婚買名牌皮包、手表、鑽戒等近千萬元。台北地院認為葉女已表明願繼續履行婚約,她未毀婚及有可解除婚約事由存在,昨判吳男敗訴。
擔任房仲主管的葉女昨感嘆說:「感謝司法,也希望不會因這件事傷害到雙方家人。」
她表示,對當時30歲的她來說,很嚮往婚姻,也珍惜那段感情,最後是在那裏得不到溫暖,才不得已搬離那個家。對於勝訴,她認為本應如此,畢竟為這段感情她付出了真心、青春與名聲。
葉女說,房子是男方付的頭期款,但後續她有付房貸,而男方送的婚戒與禮物,想必在任何一段戀愛中雙方都是有來有往,因為她也有送男方禮物。
吳男表示,他與葉女在100年7月結識,兩個月後求婚,隔年3月訂婚、6月舉行婚禮,婚宴後同居,因個性不合,爭吵不休,至今未辦結婚登記,12月中旬,葉女搬回娘家,雙方協議分手。
吳男主張,婚前他以妻子名義在北市購屋,購屋款及貸款本息已支出近800萬元,再加上訂婚買給葉女名牌包、卡帝亞手表、Tiffany鑽戒、旅費及雙方生活費等支出177萬多元,合計977萬多元,如今葉女毀婚,就該返還。
不過,葉女否認解除婚約,還說願意辦理結婚登記,也願履行婚約,並出示寫給對方、署名「最後一個月的老婆」電子郵件,內文包括:「我都說我想好好相愛…,雖然我每天哭、每天求、每天都說我很想在一起」、「女孩子活了30年終於決定結婚,哪想過婚後一個月愛情就沒了」等。
法官認為,葉女已實際為屢行婚約,而與吳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且仍願意繼續維持婚約,加上沒有其他可解除婚約的重大事由存在,吳也未舉證彼此有消費借貸關係,因此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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