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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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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7/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9.07.15 天氣:
心情:
筆名司馬文武的江春男挺貪汙扁?
在兩顆子彈的洗錢貪污扁--2185八年任內,曾遭提拔當國安會副秘書長的
江春男筆名司馬文武,經常在水果日報寫社論等方塊文章
不懂法律,沒有法律知識,竟然在水果日報說貪污扁三度遭裁定延長羈押是政治羈押?
因為貪污扁曾提拔他,讓他坐擁權力,吃香喝辣,所以護貪挺扁?:-?
到底有沒有非觀,羞恥心和正義感?:-/莫名其妙,匪夷所思,不可理喻!:-"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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