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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在愛寓的詐欺案件
作者: 牧克 日期: 2008.03.29  天氣:  心情:
延續3/15號的日記
http://w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72482&d=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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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鐵路警察局做了筆錄之後....
我深感我所提供的證據..在原本的警局內...有很高的機率會石沉大海

之後..寫E-mail到...警政署.....終於得到更明確的回覆...

後來台北中正一分局打給我..問我能不能再提供一些證據給他們

因為案子已經過了三個月...原本受理此案的分局..
並未將我在桃園那邊的派出所提供的證據轉送至準備要辦理此案的轄區警局
所以中正一分局的警官根本沒辦法偵辦


當時警政署的回覆如下:

您於97年03月20日傳送至警政e網通(署長信箱)的留言,我們已收到了,
有關您指稱:「遭人控訴詐欺,至今已逾三個月,不知案件轉至何處,進度為何」,
本分局相當重視,
該案件本分局於97年3月19日才接到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函轉本分局偵辦,
本分局於97年3月21日收到您所補足之相關資料,將盡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終於要開始進入審判程序了~~

我的原則很簡單...
我不騙人...當然也不希望別人騙我...
敢騙我的人...也需要為他們所說的謊言或是行為來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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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4-01 10:10
她, 37歲,Vancouver,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4-01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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