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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談偷窺與偷拍相關的刑法修正案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1.02  天氣:  心情:



從陰九幽的變態嗜好-談偷窺與偷拍相關的刑法修正案

古往古龍武林江湖

陰九幽外號「半人半鬼」常常神出鬼沒,而且下手陰毒,輕功更是十大惡人之中最好的,據說他的輕功會這麼好是和他的兩個嗜好有很大的關係,一個是扮鬼嚇人,若要扮鬼要扮的像,自然要來個膝不屈,腳不動的平地位移囉!另外一個嗜好則是與時下流行的偷拍風潮有關,因為那個時代並沒有這麼先進的偷拍器材,陰九幽只好憑著自己來無影去無蹤的輕功,來進行偷窺的樂趣了。

根據書中所記載,陰九幽這人平生最喜歡鬼鬼祟祟的偷看別人的隱私,更因為他身體有缺陷不能人道,特別喜歡看人家夫妻「做愛做的事」來過過乾癮。可見本書雖然成於三十年前,但古龍未卜先知預見三十年後的今日,偷窺和偷拍即將成為一種變態的風潮。

那麼,要請問各位,今日坊間時常可見的偷拍光碟,與色狼的偷窺行徑,究竟有何法律可辦呢?



今來現代法律世界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與偷窺和偷拍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
,偷窺如果是用兩隻眼睛偷看,而且是看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等等私人的地方時,不管你有沒有看的到有人正在辦事,只要你有偷窺的行為就會被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罰。

此外,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時,增加了所謂的「璩美鳳條款」(相信大家都很瞭解詳情了吧…..),亦即:第315- 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條所謂之「身體隱私部位」,法務部於修法時強調,並不限身體的「三點」,凡屬一般人不想被他人知道的身體部位,都是保護範圍,除最常見的裙底風光外,洗澡時被偷拍到背部、臀部等部位,都算在內。

刑法第315-2條則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兩條雖然是因「璩美鳳」事件而生,不過倒也因應了目前越來越猖狂的偷窺和偷拍風潮,至於偷窺和偷拍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行政罰與刑罰,依行政罰法(94.2.5公佈,一年後施行)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不過,刑法新修正的妨害秘密罪章,僅限於以工具或設備窺視或竊聽情形,所以陰九幽若只有靠著絕頂的輕功,無聲無息地躲在一旁以肉眼窺視,並未使用任何工具的話,則並不構成該項罪責,僅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已。

最後附帶一提的是,我們在法律上蒐證時經常會使用到錄音機、錄影機偷偷錄下對方的行為,此舉是否會違反本條規定呢?依照法務部(89) 法字第 000805 號函針對妻子偷錄丈夫外遇的行為所做之認定,多數意見認為妻子係因民法上之身分權利遭受侵害,其竊錄行為係為取得丈夫通姦之證據,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無故」行為不同,不構成該法之罪。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規範者,應係指依法有權行使監察權之公務員,故不依法而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規定;第二項規範者是有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為行為之處罰;第三項所規範的對象,係指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故妻子之竊錄行為,亦不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可茲參考!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文章來源:高點法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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