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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券 買什麼都可以
作者: 不知 忘了~慵懶的貓 日期: 2008.11.21  天氣:  心情:

聯合新聞網更新日期:2008/11/20 16:50 記者李濠仲/台北報導

全國設有戶籍的國民,每人發放3600元的消費券,上午終於確定,未來只要是消費行為都可使用,即便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商家也可以收券,只是不能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需要向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做二次消費,再由具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向金融機構兌付。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原本經建會建議零售、量販、餐飲才可適用消費券,但今天行政院會正式通過,使用範圍不再加以限制,百貨公司、旅館、KTV,甚至買黃金,通通可以,就是要盡量讓券的使用普及。


陳添枝表示,原則上不可兌現、儲值,或換抵禮券,但可以流通,購物、勞務都可使用,只要是消費行為就無限制。使用期限,原本是明年底,但立委、學者建議希望消費更集中,因此期限縮短至98年9月30日。希望明年3、4月間,可以全部發放完畢,最後一位領到者,大概還有5、6個月時間可以消費。


陳添枝表示,如攤販可收消費券,再拿消費券向上游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廠商購買材料,該廠商就可向金融機構兌領;計程車司機也可以收券,再拿去加油,就可以把消費券用掉。消費券最後要存入銀行兌現,必須是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才可以回到金融體系兌付。


陳添枝表示,店家自己可以決定收不收,即使事後不能直接兌領,他也可以拿去二次消費,店家自己決定。至於看病不是消費行為,是治療行為,所以不在消費券範圍。


陳添枝表示,消費券本身使用,一定要發生消費行為,媒體問及,有某百貨公司,鼓勵民眾現在先用現金消費,等拿到消費券後再去兌換回現金,陳添枝表示,這是不允許的。未來會訂定罰則。


陳添枝強調,消費券不能收購,也不能販售,網拍是販售,所以也不被允許。至於發行的面額,確定為500元6張,200 元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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