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團體女F4前團長FANNY劉鄀婷與友人陳慶儀,因不滿交友網站的網友「鼓起勇氣事務所」追求,在網路上罵對方為「死蟾蜍」等語而挨告,雖然二女認為旁人無法辨識其真實身分,但法官判決兩人連帶賠償張姓網友一萬元。這是法院首度認定個人「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
FANNY劉鄀婷昨晚提及此案,仍憤憤不平的批罵對方「小氣、好色、癩哈蟆想吃天鵝肉」,她說,對方不斷性騷擾她們,她們不知道怎麼提告訴,才上網罵對方,對方反而提出告訴,且以為她當藝人錢好賺,曾獅口大開口要五十萬元和解費,所以她反倒認為法官判她們賠償一萬元,是她們「勝訴」。
板橋地檢署上月也首度對一名在遊戲">網路遊戲中誹謗「遊戲角色」的網友提起公訴,引發網友與法界議論。法界人士認為,公然侮辱或誹謗的構成,前提在於要有「人」受害,如今網路的「暱稱」、「遊戲角色」也開始受保護,對於網路的「社會秩序」將有重大影響。
據調查,FANNY劉鄀婷出道前曾經當過酒促小姐,陳慶儀是她同事兼好友。民國九十四年初,劉、陳及陳的姊姊三人均曾在雅虎交友網站成立部落格,張姓網友是網友之一,並以「ALEX」及「鼓起勇氣事務所」之網路暱稱,與其他網友互動。
後來張姓網友約了陳姓姊妹與FANNY外出見面,並對陳姊展開追求,然後改追陳慶儀,還曾在夜店拿麥克風公然說要追求陳慶儀;由於不滿張的糾纏,FANNY等於是在自己部落格上痛罵「鼓起勇氣事務所」為「死蟾蜍」,FANNY也以「陽光甜」的暱稱,跟著一起罵對方「小氣、好色、醜陋」。
後來張姓網友發現自己的「人氣指數」,從「+4」掉到「-4」,上網搜尋才發現被人誹謗,對陳姓姊妹花與FANNY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
刑事部分,檢方兩度以「暱稱無法特定到個人真實身分」為由不起訴處分。
但民事賠償部分,法官認為張姓網友以此暱稱與其他網友互動,FANNY與陳慶儀兩人在不特定人均可觀看的交友網站部落格中貼文章罵此暱稱,足使張的名譽權受損,判決兩人要連帶賠償張姓網友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