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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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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4/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8.04.13  天氣:  心情:
祖墳可以是買賣契約的標的?:O

法律系大一生就知道,法律行為的標的必須適法,可能,確定,以及妥當!法官竟然不知道?8-}祖墳當作買賣契約之標的,不但適法性有問題,根本不妥當和違反公序良俗!法官的判決匪夷所思,不可理喻,莫名其妙!b-(

台灣荒腔走板,擅長背法條,記憶力好,很用功,會唸書和考試,卻不適任的法官和檢察官確實不少!怪不得司法公信力那麼差!#-O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111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依強制執行法不得查封和拍賣,法院拍賣公告也明白表示不予點交--祖墳所佔有的土地.法官竟然判決被告要將系爭土地上祖墳所佔有的土地交還給買受人(原告),並將祖墳遷移,這不就等於點交給原告?:-?

法官的判決和法律,不應該違反人民的法律感情!否則,不是法官的判決錯誤,就是法律的規定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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