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03/0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3/09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8/03/0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8.03.08  天氣:  心情:
拼人氣,拼到警局去?

今天報載,兩個無名相簿的網友,為拼人氣吸引網友瀏覽相簿,竟公開散佈陳冠希拍的淫照,結果被警察依違反刑法第235條之散佈猥褻物品罪法辦!

法律和你無關?:-"懂法律可以保障權益!>:D<

@};-@};-@};-
錢可以亂借,利息可以隨便約定?

民法有暴利行為,刑法有重利罪.高利貸和地下錢莊,他們貸款給被害人,都事先約定高額利息,也是經過被害人同意,甚至也有簽書面借據等,法律上是契約成立生效啊!

契約自由是原則,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和禁止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官也有酌減權力!

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1年內為之.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很多法律觀念和知識,我日記已談過!#-O網友問法律問題前,請先看看!>:D<
標籤:
瀏覽次數:188    人氣指數:188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8/03/0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3/09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