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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惡賭鬼軒轅三光愛賭又沒品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0.24  天氣:  心情:
古龍所寫的小說,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吧!

今天,我們就從古龍的小說,來看現今的法律關係囉~

惡賭鬼軒轅三光愛賭又沒品-論「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十大惡人其中比較不惡的,大概就是惡賭鬼軒轅三光了,傳言軒轅三光賭博是嫌小不嫌大,越大越過癮,不賭到人光、錢光,是絕不肯罷休的。
話說,軒轅三光什麼事情都可以拿來賭,一般坊間的牌九、骰子固然是他的招牌,但甚至只是坐在茶樓喝茶,他也可以跟你賭下一個上樓喝茶的人是男是女,可是他這個人的賭品不好,如果你賭贏就硬要跟你凹到翻本,但是如果你賭輸了,他也硬要你一定要繼續賭到翻本,因此惡賭鬼之名不徑而走。
軒轅三光的賭局場所可是不拘的,無論是在河邊、賭坊、路邊、茅房,房間、墳墓旁只要賭癮來了,不小心被他纏上的就非得陪他賭上一局不可。在絕代雙嬌一書中,小魚兒與軒轅三光也有一場精彩的賭局,話說小魚兒與惡賭鬼打賭,小魚兒說他知道自己身上有幾道傷疤,軒轅三光卻說小魚兒不可能知道身上有幾道傷疤,小魚兒便說他身上有九十九道傷疤,兩人便打賭輸的人必須砍掉自已的一雙手,於是小魚兒就把衣服脫掉,和軒轅三光開始數身上的疤,兩個人數阿數的,沒想到小魚兒在身上的傷疤居然只有九十五道,此時小魚兒不慌不忙的拿出刀來就往自己身上加劃了四道,就這樣輕鬆贏得賭局。
要請各位看倌來判斷,假如這兩個人是在馬路旁邊賭博的,會因此構成公然賭博罪嗎?如果不構成,你可以找出到底有幾個原因嗎? 


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第二百六十七條則為常業犯的規定,在此惡賭鬼是不是構成常業犯,我們就不加以深究了。
關於賭博的定義,學說上的說法是:「依偶然的事實,而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所謂偶然的事實,係指行為人主觀上不能夠確定,客觀上也不能左右的事實。其中以運動比賽的方式為之,或以下棋方式為之,雖然與自己本身的實力有關,但多多少少兩人賭局成立,恐怕也是因為對於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實務上也是採取相同的看法。但如果雙方的體能、技術、熟練程度相差過於懸殊,其勝敗於當事人間已然昭然若揭者,則無偶然性,亦非賭博。因此,雙方以這種小魚兒可以掌控的事實作為標的來進行賭博,其實已經不具偶然性,除了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然後本件也確定不成立,理由詳後述)以外,並不成立賭博罪,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已經說了是要賭博財物,所謂「財物」。學說與實務上傾向包括金錢、其他具經濟價值之物品,以及其他財產上利益。雖然所謂其他財產上利益仍存在有爭議,也就是說,原本學說認為財物僅限於有體物,無體物的債權之類的則不包括之。但林山田、蔡墩銘等學者則認為無須限制「財物」的內容。但無論如何,輸的人要砍下一隻手,怎樣都不算是財物,所以這是不構成賭博罪的第二個理由。前開第一點的說明認為本件不構成詐欺取財罪,理由也在於此,既然是取財,仍然必須針對財物而取之。
附帶一提的是,因為第二六六條第一項設有但書規定,暫供娛樂之物者,不在此限。所以坊間的賭博性電動玩具,並不構成賭博罪。但如果因為玩電動玩具而獲取的獎品,可以用來兌換價值一定金額以上的獎品時,則亦會構成賭博罪。所謂的一定金額,是主管機關衡諸社會通念來認定,在多少錢以內的賭博算是娛樂,超過多少錢以上則不算。因此如果你進入某家電動玩具店,玩完得到的點數卡可以換超過幾千元的禮品的話,小心你可能就會觸犯賭博罪了喔!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文章來源:高點法律網站 www.licen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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