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
翻譯:孔子說:「君子不因為這個人說的頭頭是道就輕易取用,
他也不會因為這個人平日行為不正,然後就連他所的一句有道理的話也抹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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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看到壹週刊一篇大標題(346期p54~57;我或作刪減,應以原文為主,茲截錄如下)
醫院營利非慈善
慈濟遭追稅三億
2007年間,財團法人坲教慈濟陸續收到稅捐機關追稅通知,除了慈濟台北縣新店分院被要求補稅外,嘉義大林分院、台中分院、花蓮總院、花蓮玉里分院、台東關山分院、都被當地政府稅捐機關要求補繳2002~2007年的房屋稅,總計3億多元。
...證嚴法師不服,決定興訟,控告含台北縣政府稅捐機關外,共六個稅捐單位,希望他們承認慈濟醫院屬於慈善救濟事業,予以免徵房屋稅。
而後續發酵的,是慈濟大學遭人檢舉,該校不但沒將外界捐贈給學校的土地,全部用在學校師生身上,竟然還將受贈得來的土地,回租給原受贈者:慈濟基金會,經營餐廳、宿舍,甚至還對外營業。
慈濟人一直對外表示,設立醫院是除於證嚴法師救苦救難的動機,宣稱醫院多選在醫療貧瘠的地區設立。但實際上,以新店分院來說,台北縣根本不缺乏大、小醫療院所。
<慈濟觀點 >
慈濟醫院所提出的行政救濟復查和訴願,在行政訴訟的申請中,有2/3以上的內容,都是
慈濟的行善記錄,並堅稱自己是由慈濟慈善事業的行善基金會捐助成立,當然符合免稅條件。
<稅捐機關觀點 >
1.花蓮稅捐機關依財政部2003年公告表示,宗教團體附設醫院是否具有慈善救濟性質?應以
其收費標準是否較一般醫院低來論斷,而慈濟醫院之收費標準,與其它健保醫院之收費並無
二致<意即慈濟收費與一般健保醫院皆同 > 。
因此論斷,慈濟醫院不屬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慈濟大學的部份,花蓮稅務機關發現,慈濟大學在收受慈濟基金會捐贈給學校的土地後13年
,除了將土地回租給慈濟基金會,還將土地建築物變更起造人為基金會所有,
且將原先捐出之學校用地,拿來做聯合餐廳及志業宿舍,甚至對外營運。
花蓮縣政府因而認定出租的土地,已經變更為非學校用地,依慈濟大學違土地稅法第28條之一
為由,追補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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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此篇,感觸很大。
以前有一位友好的親戚,整日張羅大家捐款,
她姓倪,是行天宮常見穿青天色長袍的"效勞生"。
她的行善主張是~捐款為功,可抵前過,捐的越多,過也越少。
行善不落人後,所以我們家裡,也有求必應的每次履履"效勞"。
直到有一次,不知哪出的陰差陽錯?廟方寄來的收據?
捐款人,竟是倪XX ?!
於是謊言被揭穿,原來是拿別人的功,可抵自己之過!
唉~老天若有知?會加妳的功才怪!頂多判曰:『愚婦一名,暫不追究~』
對於慈濟這件事~
我的個人觀點是:
這個簡單,把"慈濟"兩字抹去。換成國泰、新光、或長庚,不就處理完成了?
如果國泰、新光、或長庚?另把收入轉投公益救濟,不是也會另有減免稅金之法條?!
我的觀點是,如果我捐錢給慈濟→慈濟又捐錢給慈濟醫院→那跟慈濟獨資蓋醫院有何異?
我獨資→辦醫院→獲利了結→行善就給免稅。有何不可?這樣對嗎?!
不過~想必智慧如上人,往後必以不予回應為最高處理原則阿~!
如果稱,言必談貴友為天下第一俗,
我必稱,言必談行善為天下第二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