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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猶豫」,「不後悔」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鬧洞房三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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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騎車,開車
作者: 優質男人 日期: 2004.06.04  天氣:  心情:


>
> 問題一
>
>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
> 名男子,
> 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
>
> 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
> 少?錯多少?
>
> 問題二
>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
> 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
> 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
> 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
> 問題三
>
>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
> 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
> 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
>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
> *********************************************
> 免責申明;
>
> 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
>
> 其中沒有我的判斷值或傾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
>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
> ==================================================
>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任何一張駕
> 照,都是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
> 託說你不知道法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
>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
> 路規則,且有保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
> 那行人呢?
>
>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行人是沒有受
> 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
>
> 相信你一定聽過,情、理、法
>
>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
> 沒有任何事情會比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 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
> 簡單說;就是死者為大道義責任。
>
> 第一個案例;
> 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
> 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
> 第二個案例;
>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 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
> 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
> 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 錯50% 賠一半
>
> 第三例最慘;
>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
>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
> 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
> 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
> 的保障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
> 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
> 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
> 正義。
>
> 以上三案例
> 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執照。
>
>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
>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
>
>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邊走邊講電話,
> 明明你綠燈 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把快車道的你下出冷汗,
>
> 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
>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
>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管他什麼燈,
> 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羅斯福路,
> 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
> 你就嗆他;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
> 怕什麼!!
>
> 我以前想不懂
> 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現在我全懂了
>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 你開的是砂石車,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
>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
> 倒車~給他死
> 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再來賠,我再貼幾百萬結案,人命是可以
> 買賣的!!
>
> 我有我的家庭
> 我的人生
> 你白目
> 我只好倒車.......
>
> 簡單來說
> 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 站在斑馬線上,等公車轉彎,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 你贏定了~
> 沒有一家敢不賠,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
> 歡迎用力的轉
> 讓許多人根本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人,
> 警覺一下,中華民國是多麼注重人權的國家
>
> 附帶一提
> 以上三案例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 因為很簡單,你犯法再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 我何錯之有,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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