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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基督山恩仇記(一)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0.22  天氣:  心情:
基督山恩仇記(一)從康泰斯的冤獄談人身自由的保障

大仲馬是19世紀最受歡迎與最多產的法國作家之一,30歲時便以劇本創作而名聲大噪,開啟了法國浪漫主義戲劇的序幕,並與雨果同被譽為戲劇界的雙傑。
1844年起陸續發表通俗小說「三劍客」與「基督山恩仇記」等,被譯成世界上多種語言而廣為流傳,備受歡迎。今天我們所要引用的基督山恩仇記,劇情曲折懸疑,堪稱「劇情小說」的巨著。
故事中的主角基督山伯爵原本只是一名十八歲的小水手,本名叫愛德蒙‧康泰斯,但卻因美滿的愛情遭情敵的忌妒、再加上順利的升官引發船上記帳員的不滿,這兩人就串通起來以黑函檢舉康泰斯有叛國之嫌,本來這是件子虛烏有的事情,卻因為負責的檢察官維爾福偵查時,意外發現這件黑函所指稱的事實居然牽涉到他自身,為了自保,就在未經將康泰斯送付法院審問的情況下,竟然利用檢察官的權力,直接就將康泰斯送入了不見天日的地牢,可憐的康泰斯就這樣開始過著悲慘的黑暗生活。
然而康泰斯被打入地牢多年後,終於找到機會逃獄了,而在這一次脫逃行動中,遇到有著超凡智慧的法里亞神甫,法里亞熱心教給他所有他所知的一切,甚至把基督山島的財寶秘密都教給了他,而這些都成了康泰斯日後搖身一變成為精通各國語言、擁有滿腹墨水的基督山伯爵的後盾。
在康泰斯坐牢的十五年間,發生了許多的變化,他的情敵成為世人敬仰的將軍,甚至還與康泰斯的愛人組織了家庭;船上的記帳員也成了金融界的重要人物,陷害他的檢察官更是在司法界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儘管這三個仇人的成就已不可同日而語,卻絲毫不能搖動康泰斯復仇的決心,一連串的復仇計畫正悄悄的如火如荼展開.....。
本篇要談的重心是,康泰斯既然接受檢察官維爾福的審問,可以不經法院的審問即直接送交監獄執行嗎?黑函是否足以構成唯一將康泰斯定罪的證據呢?

首先,讓我們來嘗試回答第一個問題!
各位一定都讀過憲法的幾個特性,即最高性、原則性、抽象性、固定性、政治性等,其中原則性的要件是說,憲法做為國家最高的指導原則,在內容上不得不維持其簡潔性,僅作綱要的規定,以收兼容併蓄的功效。不過,我國憲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說是憲法裡面最詳盡的一條,其內容猶如一條法院可以直接引用而無須透過刑事訴訟法轉來其精神的法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第三項:「「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第四項:「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為何有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我國憲法選擇以憲法保留(亦即:根據法位階理論,法律既然不能夠違背憲法,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不管怎樣修正,當然不可以超出憲法第八條所規範的內容,因此學者乃將人身自由的保護稱為憲法保留,以示與其他基本權利的法律保留相較之下,被保護的強度更高)的高規格來對待他?讓我們於下篇來做詳盡的回答!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文章來源:高點法律網站 www.licen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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