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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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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5.05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
壹、對於本案件有關刑法「重傷」法律定義和「自首」是否必定減刑之新、舊法適用問題,以及舊法之相關之最高法院判例和學說
ㄧ、不論採從新從輕原則,或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做為判決之依據
依民國九十五年七月ㄧ日施行之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前施行之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採從新從輕原則)。因此,無論新法或舊法,於本案件,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也就是被告之法律,做為法院裁判之實體法之依據。
二、對於本案件,有關被告行為時,刑法「重傷」之舊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學說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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