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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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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4/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4.04  天氣:  心情:
廣告系畢業的媒體人對法律案件大放厥詞!?b-(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1.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2.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3.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4.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2款、第3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30日. :-$昨天發飆的陳揮文說:馬英九認罪的話,就到旁邊協商去了---![-X馬被起訴的貪污罪,最輕本刑7年以上,根本不符合認罪協商要件! 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審判程序攻擊原告(檢察官)的採證或程序違法,本是常態啊!>:D< :-$許多媒體人或政客毫無法律專業或背景,評論法律案件,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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