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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友情.愛情.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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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11
作者: 傀儡 日期: 2010.03.11  天氣:  心情:
離婚:
監護權可以由夫妻協商約定子女由誰扶養..
至於沒監護權的一方也需付擔撫養責認.即負擔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可剝奪他方的探視權等不適行為.除非他有暴力.

如果你的孩子已經夠大,5-6歲以上,雖然還不能完全表達意思,但能約略表示意見,能說明主動要跟隨母親,那法官也會考量將孩子扶養權判由母親行使;當然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也是法官判決的考量。


我不想走到這一幕......


但是........我做到ㄌ............盡力ㄌ..................


離婚並非各過各ㄉ..........孩子永遠會跟著生父生母...............


我生父生母死ㄌ...我別無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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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3-12 11:19
他, 48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0-03-13 00:00]:

埃~~人生路坎坷.......

最近工作忙~~~~有空該聚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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