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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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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3/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3.20  天氣:  心情:
台灣的警察真厲害! 警槍被歹徒搶走後,歹徒打死無辜百姓後,警察還抓錯人! 台灣的治安真好! 台灣的民進黨是個偉大的政黨! 台灣有個全世界最了不起的政治人物--阿騙! :-":-":-"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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