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3/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3/22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03/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3.20  天氣:  心情:
台灣的警察真厲害!

警槍被歹徒搶走後,歹徒打死無辜百姓後,警察還抓錯人!

台灣的治安真好!

台灣的民進黨是個偉大的政黨!

台灣有個全世界最了不起的政治人物--阿騙!

:-":-":-"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標籤:
瀏覽次數:182    人氣指數:182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7/03/1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3/22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