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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如果妳收到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作者: 宙斯淚 日期: 2012.10.20  天氣:  心情:

很多朋友都有收到法院寄來支付命令的經驗,通常都會措手不及,以為大禍臨頭!

其實,卡債風波已經前前後後燒了十幾年,到現在銀行還有很多債權變成爛仗收不回來。我個人認為銀行業是咎由自取!當初有業者自以為天縱英明,發明「現金卡」這種浮濫的信用擴張機制,以為年輕人還不出錢自然可以找家長算帳,導致最後部分收不到的債權,乾脆低價賣給討債集團(美其名為「財務管理公司」),也導致後續一系列打砸搶殺的社會糾紛,銀行拍拍屁股跳出來說跟他們沒關係,事實上始作俑者就是銀行自己,就是該受詛咒的財團!

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代表業者好歹是走正規程序,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步驟在走司法救濟途徑。這時候該怎麼辦?其實一點不必慌張!支付命令上面通常有附註,可以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準備一張異議狀(網路可下載),就可以先抵擋一陣子!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一搬來說,提出異議後即移送民事庭或是調解庭,大約可拖延45天以上的時間。

拖延當然不代表問題解決,但是如果未提出異議呢?那就代表裁定主文生效,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說會來強制執行屬於妳名下的財產,包括不動產與動產,例如房屋、土地、股票、存款、汽車、機車、薪資等等。例如薪資若經由公司代為扣繳以致在稅捐機關留有記錄,就會被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

也就是說,前提是必須登記在妳名下的財產,所以沒有實施登記制度的物品,例如電視、冰箱、寵物等等(寵物植入晶片可辨認飼主就有被帶走風險),除非足能證明屬於妳所有,否則都可以說是借來的,先請親友門搬走,執行焦土政策,一件不留!

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其次,沒有工作或者收入不穩定等,能否作為異議狀的理由?原則上法院不會理睬妳有沒有收入,公務人員收到會覺得關他屁事,沒丟進垃圾桶就不錯,這種異議理由寫出來根本是浪費時間!如果決定要異議,一定要就「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根本否認借過錢)或者是「債權金額不實」等(利息比高利貸還恐怖),具題陳述妳要聲明異議的理由,鉅細靡遺一一反駁,如此一來才可能會成立。

為了避免後續催收的困擾,如果不願意連累家人的話,可以將戶籍遷移到戶政事務所。這個當然不能治本,但是起碼可以治標,增加追討債務的困難,也可替自己爭取較多時間籌措資金。

以上一點點生活小常識,謹提供給朋友們參考,當然還是不希望有一天妳會有類似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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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10-20 23:21
她, 54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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