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2,709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1/3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2/02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1/3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1.31 天氣:
心情:
沒有借據,打不贏民事官司?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279條第1項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第280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又不以書狀否認其向原告借錢的事實,依上開法律,亦應視同自認!
所以,原告不需舉證!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民事訴訟原告原則上須負舉證責任,特別是遇到被告故意抵賴時!
借錢給他人,最好還是得留下借據等相關證據!:)>-
標籤:
瀏覽次數:
216
人氣指數:
216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1/3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2/02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