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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戀守則★♡
作者:
蒧掑韘B心✿◕‿◕★
日期: 2009.07.12 天氣:
心情:
一、自備網戀所需要的一切工具及軟體。包括電腦或ISDN專線、DDN專線等與網路的接入;一切軟體,正版或是盜版自定,本說明建議您使用正版軟體。
二、自備網戀物件,數量n 、n≦1 自定,本說明建議您定量一個。包括網路以外存在的及網路上的目標物件。
三、您有權支配你的感情,包括真心實意或是虛情假意,堅持或者放棄,自定。本說明建議您真心實意的。
四、您有權利選擇您在網路上的身份等一切相關資訊。包括ID,MSN,E-mail,及性別男或女。本說明建議您選擇真實性別。
五、您無權干涉您的網戀對象在第二 ,第三和第四說明中所做出的決定選擇。
六、您有權利與網戀物件約會。包括在網路上以及網路以外,自定。
七、您有權利愛您的網戀物件,同時您也有權利不愛您的網戀對象。
八、您無權阻止並惡意破壞您的網戀物件在第七說明中所擁有的權利。
九、您有權利索要網戀物件在網路上及網路以外的身份等一切相關資訊,包括網戀物件的靚照。
十、對於您的網戀物件所行使的在第九說明中的權利,您有權保持沈默並———不予以理睬。
十一、您有權利對您的網戀物件在網路上或是網路以外,溫柔或是粗暴的表達您的愛意,本說明建議您溫柔的表達。
十二、您無權知道您的網戀對象的個人隱私。
十三、您有權利在網路上或是網路以外公開您和您的網戀物件的關係,並且有責任承擔由此所導致的後果。
十四、您有權制止您的網戀物件所行使的第十三說明中的權利,並要求其承擔由於行使第十三說明中的權利而導致的責任及後果。
十五、您有權利向您的網戀物件進行花言巧語,愛意的欺騙。本說明建議不要任何的欺騙。
十六、您有權利漠視第十五條說明。
十七、您有權利向您的網戀物件申訴結婚的要求。
十八、您有權對您的網戀物件在行使第十七說明時的申訴堅決予以駁回或是接受。
十九、您有權利重複行使第十七和第十八說明中的權利。
二十、您無勸阻撓並破壞您的網戀物件與他人結婚或是其移情別戀。
二十一、您有權利在失戀後哭泣或是麻醉自己,自定。
本說明建議您一邊哭泣一邊麻醉自己。但您無權在失戀後結束自己的生命。
二十二、您有權利重讀本說明,並重新從第一條開始行使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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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07-12 13:53
他, 46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9-07-12 23:56]:
恩~沒錯~~謝謝你唷..晚安
時間:2009-07-12 09:55
他, 42歲,台中市,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9-07-12 23:56]:
恩~沒錯~~謝謝你唷..晚安
時間:2009-07-12 02:03
她, 49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
[2009-07-12 23:47]:
恩~~沒錯~~謝謝你~~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