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2/3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1/06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01/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7.01.02  天氣:  心情:
刑法(新)的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2.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83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1.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2.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
3.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
刑法追訴權時效,視被告所觸犯案件的法定刑而定[-X以上是新條文!
標籤:
瀏覽次數:192    人氣指數:192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12/3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1/06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