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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老翁性侵女童 證稱不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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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評論 - 吸取國外經驗「女商人
作者: 小妤 日期: 2007.11.30  天氣:  心情:

女商人:站出來討公道

正視孩子投訴被性侵
2007-10-03 20:42:30 MYT

(馬來西亞八打靈再也訊)當孩子說出被性侵犯或騷擾事件時,家人要相信他,並且採取行動協助他。

女商人哈斯麗娜(46歲)說,家長在知道孩子被性侵犯或非禮時,都要站出來為孩子討回公道。她週三(3日)在婦女行動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現身份享孩子當年被非禮的情景時說,她的長子(19歲)及女兒(13歲),當年分別6歲和3歲時,曾遭到非禮。

帶著兒子去報案

「當兒子問我,為甚麼那個男人動我的『嘟嘟』(陰莖),我非常冷靜,並與丈夫商量向警方報案。」她表示帶著兒子一起去報案,讓他瞭解他並沒有錯。不過,女警官錄完口供後,卻說無法做些甚麼,因為沒證據。「她(女警官)還說,還好妳的孩子不是女的。這事很普通。我當時很生氣,你們不採取行動,我自己行動。」哈斯麗娜說,她知道是誰性騷擾她兒子,並印了逾百張通告,在事發地點附近逐戶分派,提醒家長們關注孩子的安全。

教育孩子保護自已

「後來,那20來歲的年輕人搬走了。我的姐姐認為我小題大做,但我告訴她,若不這麼做,事情也可能會發生在她女兒,或其他小孩身上。」另有一次,她帶孩子到書局時,女兒在兒童部哭了,長子就問妹妹發生甚麼事。「我女兒說,有人動她的私處,我長子就很生氣地捉非禮妹妹的人,結果捉錯人。」她慶幸自己沒有息事寧人,從中提高了孩子對於這方面的醒覺及懂得如何保護自己。

羅鳳蓮:可傳召相關者調查 警方不應等閒視之

婦女行動協會主席羅鳳蓮說,警方不應因為沒證據就把事情擱置一旁,至少警方可傳召相關人士錄口供協助調查。她說,該協會接收了很多類式的電話,分享人們不願聽他們的故事;這些故事都是讓他們傷痛的真故事。她表示,該協會塑造平台,讓不同的聲音發言,並希望不管任何一類型的暴力,都不應該發生。

歡迎出席婦協分享會

她說,該協會將於10月6日上午9時至11時,在隆雪華堂舉辦「創造安全空間:包括小孩」分享會,家長、孩子、警方及市議員受邀出席。她呼籲公眾踴躍出席,不要對於週遭環境的各種暴力習以為常,相反地勇敢站出來提出看法。她表示在收集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後,將向市政府和警方反映。在地方安全方面,政府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的角色。她也披露,2006年的強姦案增加了32%,目前強姦案已從每週平均4宗,增加至每週平均6宗,甚至8宗。出席者有婦女行動協會執行董事陳麗燕及全八打靈再也互助行動委員會主席李寶霖。

塑造安全環境,家長須知事項:
● 瞭解最容易對我們孩子進行性侵犯的對象,如朋友、親戚、鄰居或老師。
● 教導孩子關於孩子身體各私處的正確名稱。因為準確的形容有助於事情發生時的瞭解、匯報、調查及起訴。
● 向孩子講解「友善」及「不友善」的觸摸。鼓勵他們聆聽自己的直覺。
● 向孩子灌輸沒有人可以碰觸他們身上任何一個私隱處。若發生,須即刻告訴身邊所相信的成人或朋友。
● 關注週圍的小孩子,雖然他們並不是我們的親生孩子。
● 教導孩子對於任何人奇怪或令他感到困惑的觸摸時,要即刻說「不」或「停止」。
● 相信孩子;當他告訴我們,他遇到「不友善」的觸摸。
● 經常向警方和市議員反映我們關心的安全課題。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2007.10.03)


神棍性侵兒童 一旦證實疏忽管教 警方將控父母   
2007-10-03 19:03:54 MYT

(馬來西亞吉隆坡訊)針對神棍替兒童拍裸照並與她們發生猥褻行為一事,國內安全部副部長拿督胡亞橋說,一旦證實是父母疏忽管教,導致孩子的身心直接或間接受到極大傷害,警方可援引兒童令保護法令控告父母。

他說,法律賦權警方可以在調查後,援引兒童法令來控告失職的父母。他對該名神棍利用神壇與邪教神說,蠱惑及性侵犯無知兒童的做法感到憤怒,並形容神棍是敗類。「神棍的行為已經破壞了宗教名義與形象。我已經通知警方,並將跟進事件進展,決定不允許神棍繼續胡作非為。」

神棍拍兒童裸照
陳財和:父母應汲取教訓

馬華宗教事務局主任拿督陳財和說,神棍與未成年兒童有猥褻行為,並拍下裸照的事件發生後,父母應從中吸取教訓,不准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兒童接觸乩童。「父母應在孩子生病時,立即帶孩子去求醫,而不是先把孩子送往神壇求神問事。」他說,未成年兒童對宗教認識不深,生理上也不夠成熟,若讓孩子長時間接觸心術不正的乩童,久而久之他們之間建立感情,加上兒童的好奇心強,便會無條件的答應乩童的無理要求,就連拍裸照也笑得出來。陳財和提到,無論是問事或探訪,父母都應該陪同孩子前往神壇,不應單獨讓孩子經常到神壇流連。

讓孩童暴露屬罪行

2001年兒童法令法令第31(1)(a)條文闡明,任何人若虐待、忽略、遺棄或使孩童暴露在可遭受身體或情緒上受傷害的地方,或使到他受虐待、忽略、遺棄或攻擊,就是一項罪行。

# 第31(1)(b)條文
罪名:性侵犯兒童或允許孩童遭虐待
刑罰: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 第33條文
罪名:身為孩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或當時身為照顧有關孩童的人,沒有合理的監護及照顧有關孩童
刑罰: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施。 (馬來西亞光明日報.2007.10.03)


【勵馨觀點】
世界各地都有兒童被性侵,
不同的是我們處理這個悲劇的方式,及社會看待這個悲劇的態度。

在台灣,當孩子告訴我們他特別不喜歡哪個叔叔或阿姨,
我們會不會聯想到性侵的可能性?
或是當孩子表示他被不當地觸碰,
我們會不會告訴他:是他多想了?
我們是否因為不想面對與孩子談「性」的尷尬彆扭,而要孩子自己承擔不認識自己身體的風險?
我們與我們的社會會不會就是兒童性侵害如此氾濫的幫兇?

勵馨基金會的蒲公英諮商中心除了做性侵害受害人的心理重建與治療外,
也投注很多心力在「預防宣導」上,
形式有接受各學校、團體的專講邀請,或是舉辦相關的研討會及工作坊,
歡迎對性侵害相關防治與諮商有興趣的朋友訂閱勵馨電子報
掌握最新活動消息。

另外,
勵馨基金會提供免費「大野狼看招!」兒保手冊,
手冊中除了有給小朋友玩的兒保教育遊戲,
也有家長應該知道的資訊,
瞭解了兒保防治的方式與技巧,
我們才能在孩子受傷害前、求助時或是其他人想要掩蓋、淡化這個事件的時候知道我們應該採取什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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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1-30 23:50
他, 50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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