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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0/22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7.10.22  天氣:  心情:
聽到這個說法真的有點訝異,可能督察沒讀過刑訴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以時效起點應從她被打那天開始算六個月,被打當天報警並於筆錄載明要提出傷害告訴,應從做筆錄那天就算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倘被放個1年,只有行政責任瀆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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