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劉兆玄今表示:「閣員在國外讀書或工作時有綠卡是蠻自然的,如果加入政府,他們就要考慮不願意放棄,就不能到政府工作;如果願意到政府工作,將這件事放棄也是一種犧牲。」--中時晚報
今天在網路上看到這段話,我笑了。 其實劉院長說的沒錯,捫心自問如果我有機會長期旅居美國工作或讀書也好,我想我也會去申請張綠卡,只不過美國不一定會給我就是了。而且辛辛苦苦地填了表、中了簽、坐了移民監,好不容易拿到了張綠卡,說放棄就放棄,在台灣當官能當多久不知道,薪水也不一定好,而且"人格尊嚴"還不時得受人討論,說真的還真是犧牲。 所以,我不認為擁有綠卡真有什麼錯。 不過,凡事討論不能失焦,重點不在有沒有綠卡,而在於什麼時候取得綠卡?而且什麼時候放棄了綠卡?而所謂的放棄是否合乎"程序"? 所有今天在政府團隊裏擁有綠卡的人,我不認為所有人都沒有忠誠,我只對三個人有意見,而且有意見的理由很充分。皆在上述三點質疑間。 那就是總統、外交部長及李立委。 據截至目前為止的資訊指出,外交部長大人是他在擔任駐瓜地馬拉大使任內取得綠卡(中時電子報)。 總統及李立委的綠卡屬自動失效。(各大報) 總統及李立委並未有合乎程序的"放棄申請"。 第一點最教人無法接受,如果,一個大使代表一個國家但同時卻又積極的取得另一個國家的國籍,他的忠誠度何在? 第二點跟第三點則必須借由"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來說明。 行政程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是為規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做成行政行為前應遵守一定程序的法律。 因為公權力的行政行為通常會與人民的權利相關,行使公權力透過公正公開的程序,以及人民的參與過程,強化政府與人民的溝通,確保政府"依法行政",作成正確的行政決定,進而達到保障人民的權益,促進行政效能。 而一般來說,民主(先進)國家中基本上都存在著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因為確保人民的權益為行政程序的主要精神之一。 也就是說,若一個民主(先進)的國家基本上,不會因為方便行政而"忽視人民的權益"。若政府因為某個條件觸發未經法定程序而"逕行中止"人民的權益,則經由行政訴訟該行政處分將"非常可能"宣告無效。 前文說過,採民主體制的國家,多有同樣或相當的法律。而美國更是重視(請參閱美國行政法),也就是說未經一定程序政府不能宣告人民的權益"逕行"(或是自動)喪失,否則該宣告經當事人採取行政訴訟證明該行政行為違反程序,則得宣告無效並回復當事人權利。 一個人在某個時間做某些事皆有其時空背景,我們不能一竿子打翻,但是,某些時候,該做的事還是得去做,如果你真如自己所宣稱的那樣,那麼就像有任何困難,亦當為所當為。 外長必須對任外使期間申請他國國籍一事有所說明,錯了就得認,而他的長官亦當有所作為不能一味的姑息。 而總統與李立委,我願相信你們愛這塊土地,而且也願相信你們願為這塊土地上的和諧做出供獻。 如果一個具體的程序行為就能對五百萬人展示你們的"真正的愛國心"那麼何樂而不為呢?又有何不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