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2,827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1/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1/1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11/1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6.11.10 天氣:
心情:
刑事判無罪,民事卻判敗訴(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O其實不奇怪![-X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過失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為限!
民事的侵權行為,原則上包含故意和過失
所以,行為人若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未盡查證之責,引用有公信力的媒體,公開散佈
,儘管沒誹謗之惡意,不構成刑法的誹謗罪,
也可能得負擔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李遠哲要阿扁下臺?(:|
標籤:
瀏覽次數:
185
人氣指數:
18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11/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1/11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