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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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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1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6.11.10  天氣:  心情:
刑事判無罪,民事卻判敗訴(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O其實不奇怪![-X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過失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為限! 民事的侵權行為,原則上包含故意和過失 所以,行為人若對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未盡查證之責,引用有公信力的媒體,公開散佈 ,儘管沒誹謗之惡意,不構成刑法的誹謗罪, 也可能得負擔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李遠哲要阿扁下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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