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3,217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1/02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1/04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11/0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6.11.03 天氣:
心情:
兩顆子彈的陳水扁和吳淑珍是貪污犯!X(:-L:-S還偽造文書!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
金:
1.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2.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3.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3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
:-$吳淑珍今天被檢察官陳瑞仁以貪污罪和偽造文書罪的共同正犯被提起公訴!
陳水扁夫妻再度名揚國際,丟臉丟到全世界!
貪污犯下臺!貪污犯下臺!
貪污犯下臺!貪污犯下臺!
貪污犯下臺!貪污犯下臺!
兩顆子彈無恥的貪污犯陳水扁,:-$下臺吧!別再負嵎頑抗,做困獸之鬥了!:-?
@};-@};-@};-
標籤:
瀏覽次數:
179
人氣指數:
179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11/02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1/04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