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577253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戴角膜塑形片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五月物價漲 醬油貴一成!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時速243飆國道 車手是個她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4.23  天氣:  心情:
時速243飆國道 車手是個她
更新日期:2008/04/15 07:10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曾經營中古車行的女子謝宜芳,去年3月開賓士車在北二高以時速243公里飆車,最高法院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謝女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拜減刑條例之賜,她的刑期減半為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替代入獄。
謝宜芳觸犯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罪,這是5年以下、拘役、罰金的罪;法院認為,高速公路速限110公里,謝以時速243公里極速在國道飆車,一旦失控,將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嚴重妨害安全,屬於以損壞、壅塞以外的「其他方法」而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
謝宜芳於去年3月4日凌晨1時10分,駕駛銀色賓士車從樹林市住處出發,從土城交流道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行經國道3號公路南向190公里處,事先利用翹牌器將後車牌升起遮蔽以逃避查緝,有恃無恐,以高速243公里疾行,被國道公路警察局雷達測速照相機定點拍攝後,循線查到謝女。
謝宜芳偵訊時,承認開車超速,且車上只有她1個人,但到檢察官調查時,謝女翻供,指稱是車上另1名男子吳國誌開快車;她辯稱,吳去年3月3日晚間12點左右,要她開車載他到苗栗後龍找朋友,車子先由她駕駛,到關西交流道,改由吳開車。
但檢察署、法院傳吳國誌因另案通緝未到,法院綜合筆錄,參酌謝宜芳和吳不熟,不會在沒事先約好情況下載吳去找朋友,仍認定謝女才是真正的飆車手。
標籤:
瀏覽次數:56    人氣指數:1256    累積鼓勵:6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戴角膜塑形片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五月物價漲 醬油貴一成!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