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2,709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0/27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0/3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10/2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10.29 天氣:
心情:
不堪同居之虐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72號
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
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
:-$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
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
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
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
4554號判例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
,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
同居之虐待」,對於過當之行為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範圍
部分,並未排除上述原則之適用,與憲法尚無牴觸。
:-$上開解釋為84年2月所公佈!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現行司法實務上,法官
通常會從寬認定!
有關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要件,請看民法第1052條,日記上也有>:D<
標籤:
瀏覽次數:
205
人氣指數:
205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10/27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0/31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