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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人的命 男人的法(黃維幸
作者:
金牛座的男人
日期: 2010.09.05 天氣:
心情:
女人的命 男人的法(黃維幸)
法界有關性別的案例層出不窮,幾乎是無日不有。最近比較受到矚目的是舉國譁然的甲仙圖書館六歲女童性侵案;幾乎無人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定讞華航解聘女訓練機師的官司。其實兩案病源相同,都來自籠罩和宰制法界的根深蒂固的男性中心法學思維。
加重強制性交罪中的「意願」表面上對兩性都可適用,明眼人都知道是指女方的意願。但是為什麼女方的意願可以推定,而需要拒絕或反抗來推翻呢?因為在男性中心的性文化下,女性是男性的被動獵取對象。因此沉默代表同意,女方說 「不」還可以解釋成「要」呢!
法官在「契約自由」的大帽子之下,當然認同華航要求女性職員符合男性觀點的道德標準。準女機師在同學為其舉辦的派對脫光上衣,可以稱為 「放浪形骸,罔顧男女分際」。我倒想知道參加的男學員是否正襟危坐,閉目養神?我更想知道有沒有男學員也因「放浪形骸」 而被解聘?如果沒有,這不只是違約,更是性別歧視的問題。
這都怪下級法院法官學藝不精,只會以男性中心看問題嗎?我看不然,問題實是整個法界男性中心法學的沉痾。隨便舉一個1995司法院釋字第372 號解釋來看男性中心論述。在該解釋裡,針對:「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這個有拘束力的判解,聲請人主張與《憲法》保障男女平等有違。但是大多數大法官不同意,並進一步認為:所謂 「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並強調虐待如果沒有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就不是「不堪同居之虐待」。
說法都是中古世紀
這個權威解釋之荒謬超乎尋常:其一、既已認定是虐待,侵害卻可有嚴重或不嚴重之分;也有所謂夫妻通常可以忍受的「虐待」之說。其二、夫妻一方的「過當」(暴力)行為,有時法律上居然可以認為是「正當」。其三、虐待或不堪同居居然也有階級性,可因教育程度或社會地位而有可忍與不可忍的差別。其四、虐待或過當的暴力行為卻也可能不達違反空口說白話的 「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總之,沒有一個論述禁得起考驗,每個說法都是中古世紀。
實際的情形是男性中心法學論述做為現行主導的法學理論,導致男性法學者極少鑽研或關注女性觀點的法學。尤有甚者,女性法學者對主流男性法學觀點及價值,全盤「繼受」、甘之如飴的也大有人在。據《蘋果日報》的報導,女童性侵案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就認為法條及解釋必須如此做男性中心的處理,實在「無法度」。是否「同志感」不論,只要換個女性角度思考,妳╱你就會恍然大悟,不只被告行徑,而且是自己不自覺地被灌輸的父權意識,實在都「很可惡」。
值此法界多事之秋,也許是法律學術及實務界反躬自省的大好時機。你不要誤會我企圖挑起兩性之間的法學戰爭,我的目的在略陳男性法學克服本身偏見必經的煎熬。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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