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出,保險局在處理保戶申訴案例中,發現有消費者指稱將現金交與業務員,而業務員未將保費交回公司而私自挪用,保險公司則以消費者未能提供繳費收據而拒絕簽發保險單。
金管會說,雖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少數不肖業務員因取得消費者信任,在收取保費後向消費者表示「改日再補開收據」,日後如發生糾紛,消費者無法舉證已繳納保費,權益將難以獲得保障。
金管會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戚、朋友或同學購買保險,消費者在繳交保費時,仍應同時要求業務員交付收據,若業務員藉故推託,應拒絕投保。
此外,最好以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繳交保費,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