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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21的日記
作者: 幽默豪邁&風趣莫愁 日期: 2006.08.21  天氣:  心情:
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Q7.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
A.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Q8.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
A.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Q9.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
A.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Q10.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
A.是的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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