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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好笑的判決
作者: 龍 (珍重) 日期: 2013.01.06  天氣:  心情:
看到下列這則新聞的判決感到很可笑..
建議要交男女朋友的寓友們請保護好自己ㄚ~
最好是先簽「交往期間的金錢使用與分配條約」吧~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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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 8 年開銷 分手後男討回 96 萬

溫姓女子和許姓男友交往八年,因為對方不願結婚、她也不想再耗下去,於是簽切結書承諾付百萬元分手費,但事後反悔;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切結書有效,最近判決溫女必須給前男友一百萬元分手費。

許姓男子提告主張,他和溫女曾是男女朋友,二○○五年十二月簽立分手切結書,「溫女同意支付許現金卅萬元,房子支出廿五萬元,其他花費九十六萬元,合計一五一萬元…從此互不相欠」事後溫女僅付五十一萬元,拒付餘款一百萬元。

許指出,卅萬元是溫女就讀科技大學時給她買車的錢及修車費,廿五萬元是溫女買屋幫她出的頭期款;九十六萬元是交往八年,他為了約會每個月多支出一萬元的開銷。

溫女反駁,讀大學時,許佯裝未婚追求,她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得知許已婚就要求分手。許後來離婚回頭追她,卻不願再婚;她不想再耗下去,想結束這段感情。沒想到許竟然說要分手可以,「拿錢來」,為擺脫對方才簽切結書。

她向法官說,購屋頭期款的確是許支付。但她申請助學貸款和生活貸款就讀大學,交往期間她有工作,並非全由許支付約會費用;就算是他付的也屬贈與,不能要回去。

她還主張,許喝酒後,到她家裡發酒瘋大聲叫嚷逼她簽約,違反公序良俗,分手契約無效。

一審判決許勝訴,溫女不服上訴。高院傳訊溫女的母親及姊姊作證,兩人說許到家裡談判簽分手契約,雖有喝酒、講話比較大聲,但神智清醒;雙方談到這筆錢是兩人交往八年,每個月女方應負擔的錢,溫女無異議簽約。

高院據此認定,溫女未被逼簽約,九十六萬元是兩人計算交往期間的生活費,不屬贈與,判決溫女敗訴定讞,要付許一百萬元。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7%B4%84%E6%9C%838%E5%B9%B4%E9%96%8B%E9%8A%B7-%E5%88%86%E6%89%8B%E5%BE%8C%E7%94%B7%E8%A8%8E%E5%9B%9E96%E8%90%AC-183900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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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2-26 09:21
他, 99歲,台中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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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1-14 11:57
他, 61歲,桃園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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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1-07 00:56
我只是覺得很奇怪,究竟男的遲遲不肯結婚是為什麼?
 
時間:2013-01-06 15:59
他, 99歲,Kamchatka,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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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1-06 14:59
他, 55歲,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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