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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19的日記
作者: 幽默豪邁&風趣莫愁 日期: 2006.08.19  天氣:  心情:
Q3.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
A.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Q4.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A.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
(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5.請問,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
A.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Q6.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
A.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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