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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18的日記
作者: 幽默豪邁&風趣莫愁 日期: 2006.08.18  天氣:  心情:
>:D<你妳不可不知關於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D<

據報載屏東縣有一名4歲男童,小小年紀就要揹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本來他可以避免的,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漏掉了他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現在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看到這樣的新聞真是讓人遺憾,許多不懂法律的人因此而吃大虧,事實上辦理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理,程序上也不會繁瑣每個人應該了解以下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DIY不求人:


Q1.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A.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Q2.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A.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明天接續後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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