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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吃薑母鴨微醉 上路撞車有罪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4.02 天氣:
心情:
吃薑母鴨微醉 上路撞車有罪
更新日期:2008/03/30 04:0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多吃兩碗薑母鴨也會有事?
判3月 可易科罰金
男子吳宗文去年1月21日中午,在台北市友人家吃完薑母鴨後,開車上光復橋卻駛向對向車道,與公車對撞,公車女乘客跌斷門牙、下顎骨折,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吃太多含高濃度酒精的薑母鴨,依公共危險和過失傷害等罪,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酒測值未達0.55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吳某酒測值為0.42,離法定0.55成立公共危險罪的標準還有段距離,不過法官認為,依警方處理車禍的測試觀察紀錄表,案發時吳某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反應遲緩,顯見酒後無法正常駕駛,因此仍依公共危險罪論處。
判決書指出,吳某在檢方偵訊及法院審理時,皆對酒駕肇事坦承不諱,車禍發生時,吳某困在車內動彈不得,並向到場處理的員警承認自己就是肇事者,表示因閃避機車不及,才會撞上公車。
交通法庭法官認為,吳某應知道「酒後不開車」的規定,卻知法犯法,又傷及無辜乘客,事後又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應加重量刑,但考量被告自首犯行,又無前科,故判3月徒刑。
至於同列被告的胡姓公車駕駛,法官認為吳某突然駛向對向車道,胡某不可能來得及反應,因此認定胡某開車已善盡注意義務,判決胡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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