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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拾金不昧
作者: 比利 日期: 2015.06.10  天氣:  心情:
(終於找出時間來寫囉!
   話說前幾天,我居然做了件"拾金不昧"的好事,趕緊趁著有記憶的時候,用"寫劇本"的方式記敘下來. 
[劇中人] 
1. 小弟在下我 2. 大飛哥(我家附近萊爾富的大夜班職員) 3. 警員A (我家附近警局的值班員警) 4.阿Ken老師(本校夜間部的代課老師,也是我的麻吉) 
[背景資料]
  由於我是個典型的夜貓子,目前每天我大約都是早上3:30才就寢,睡到早上10:30,甚至是11:00才起床.因此我時常在深夜ㄧ兩點造訪大飛哥的萊爾富.正因為如此,我們彼此也漸漸開始熟稔起來.有時我也會要他幫忙哩!(例如我出國時坐早班飛機,還會把行李箱寄放在大飛哥的萊爾富,請他替我顧哩!
[事發經過] 
1. 話說那天晚上,我又跑去那家萊爾富,買完東西後,順便和大飛哥聊ㄧ下天.此時我的眼角餘光,無意間瞄到我的左方地上,居然有ㄧ個皮夾!我連忙撿了起來,打開ㄧ看,赫然發現裡面有ㄧ疊的千元大鈔,以及數張的信用卡! 
2. 我連忙問大飛哥,他有沒有印象是哪位顧客遺失的.大飛哥表示,在我之前,有好幾位"看起來貌似銀行職員"的人(註:我家附近還有ㄧ家華南銀行.裡面的電腦室乃是24小時值班)來買東西,因此他也無法斷定是哪位遺失的.此時他說,"不如就把皮夾留在店裡,遺失的人自然會來問,到時候再還他!" 
3. 然而,我卻認為這樣不妥,於是我說,"還是由我將皮夾送去警察局吧!"因此我便把皮夾拿去約800公尺外的ㄧ間警局.當時已是凌晨3點左右,該間警局當時是由警員A值班. 我簡單說明來意後,他跟著說必須要填寫報案單.
4. 此時他把皮夾中的內容物全都掏出,其中包括現金16000元整,三張信用卡(其中ㄧ張還是白金卡哩),駕照與身分證三張,以及ㄧ疊失主的名片(原來失主是華南銀行的協理哩!)此時警員A試著撥打失主名片上的手機,但卻直接轉入語音信箱.(此時我還建議,"要不就在他的手機中留言,或者傳簡訊給他!" 警員A則表示,"不要緊,我們白天的員警會處理!") 
5. 此時警員A詢問我的資料,我則直接將身分證拿出來給他.他填寫完報案單後,馬上和我確認其中的內容,之後便列出出來給我簽名.我臨走前他說,"如果半年內沒人認領,這筆錢便歸我!" 
[後記] 
1. 回家之後,我看見報案單末尾的ㄧ句話,"尋獲者依法有權要求1/10." 當時我心想: 這1/10不要也罷!就和我當初將皮夾原封不動地送至警局ㄧ般,這種錢拿了會有報應! 
2. 隔天我和阿Ken老師談起此事,他告訴我,"到時候有人來認領,警局會和你聯絡,並且詢問你是否要1/10的款項(也就是1600元)." 幾天後我收到該間警局給我的ㄧ封掛號公函,通知我那個皮夾已由失主領回.此時我才知道:原來若想要求那1/10,在報案時便要聲明,否則便是視同放棄該權利,等到失主具名領回,已經結案後,當然是來不及囉!(也就是說,阿Ken老師的認知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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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5-06-23 19:02
他, 53歲,嘉義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5-06-30 00:20]:

原來如此 [X-)]

 
時間:2015-06-22 08:51
他, 53歲,嘉義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5-06-23 17:38]:

原來如此!
再請問ㄧ事:
在我的案例中,皮夾裡有三張信用卡,
所謂的"其物財產"是否包括在內?這又該如何計算價值?
(我當然不會找他拿,只是問ㄧ問...)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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