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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雜記174~心情貼
作者: 超級塞亞菟 日期: 2019.12.23  天氣:  心情:
開心快樂哦~[;-)]
致,藉著..
供燈事件的順風車..
讓魯鈍菟突然驚覺..
若因良善意的供長明燈..
而造成無明之火或困擾..   
不再執相於有形的燈火..
有精進於大無畏的心燈.. 
  
分享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訊息...
有文化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定義..
規定+法令規章+罰則..
第025卷第235期(2019-12-12)
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若對文化資產保存之良善有心者..
歡迎上網查詢相關資料..
或跟其他相關執法機關詢問..
以避免不正確的流言誤導..
而發生不必要的人為疏失..
進而導致文物古蹟的損壞..
  
1.全國法規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

第 二 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第 23 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第 39 條
主管機關得就第三十七條古蹟保存計畫內容,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前項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對於開發行為、土地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寬度、建築物之形貌、高度、色彩及有關交通、景觀等事項,得依實際情況為必要規定及採取必要之獎勵措施。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準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擬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定古蹟保存計畫,如影響當地居民權益,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外,其協議價購不受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限制。

2.文化資產保存法
https://www.6laws.net/6law/law/文化資產保存法.htm

第十章  罰 則
第103條(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04條(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應賠償損害)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第105條(罰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第106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發掘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七、毀損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有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準用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第107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權,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二、發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建造物、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疑似考古遺址、第七十六條之具古物價值之無主物,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108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109條(罰則)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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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則
第110條(中央主管機關之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第111條(本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蹟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之處置)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地景,其屬應歸類為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自然紀念物者及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事項,由主管機關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重新指定、登錄及公告程序。
第112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第113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8113號;農林務字第1061701666號 令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09592

4.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第025卷第235期(2019-12-12)
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民國108年12月12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29591號;
農林務字第1081701639號;海科文字第10800101291號
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CULTUR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OCEAN AFFAIRS COUNCIL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1843&log=detailLog
願您平安+快樂+幸福~[: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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