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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治擺爛老闆你走人 他限制出境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07.18  天氣:  心情:
治擺爛老闆 你走人 他限制出境
更新日期:2007/07/10 16:10 記者: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企業負責人大量解僱勞工後,如果發不出薪水或資遣費,現行法令可以將負責人限制出境,但對於既不解僱、也不發薪水,甚至避不見面的不肖老闆反而無法可治。勞委會完成「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案,擴大限制出境對象,如果老闆擺爛避不見面,勞工只要主動中止契約,也可以將負責人限制出境。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已經上路四年,其中對於不肖企業主最大處分手段就是「限制出境」,但根據現行大解法規定,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前提除了積欠一定金額、一定比例工資、資遣費外,還必須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事實,否則老闆積欠再多薪資、退休金,或是工廠幾乎形同關廠歇業,老闆一樣可以自由出入境。
勞委會表示,很多雇主鑽此法律漏洞,在公司發生財務問題時,採取「不理不睬」、「避不見面」的「擺爛」策略,勞工既領不到薪水,公司也形同歇業,但就因為老闆不主動「解僱」勞工,使得勞委會無法對雇主限制出境;有些更惡劣的雇主則是掏空公司財產,把錢轉到外國逍遙享受,留下無助的勞工。
勞委會首度進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法,進一步擴大限制出境適用範圍,將符合勞基法第14條如不給付報酬、違反重大勞動法令情節者,勞工依此中止契約者,也納入限制出境對象。準此,未來只要雇主積欠工資達大解法標準,如員工10人以上、30人以下,積欠工資300萬元以上,或30人以上、100人以下,積欠500萬元等,經事實認定「歇業」,雖然雇主沒有「解僱勞工」之實,但勞工可以主動決定中止契約,勞委會就有權認定是否限制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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