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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安部真的會害死人
作者: 牧克 日期: 2007.03.22  天氣:  心情:

發文日期 2007/3/12
發文部門 保安部


主旨 幸福店兼職收銀王思斐侵占顧客遺失物調查報告


壹,案情摘要 :


本部於2007年3月8日接獲幸福店副店長 陳恆 口頭檢舉兼職員工王思斐( 下稱王君 )
於3月7日凌晨4點拾獲顧客結帳後遺忘卡式瓦斯爐( $504元 ),要求其協助將該物品
辦理退貨舞弊情事.



貳,綜合調查情形


一 ' 經本案立即以例行查核調閱為由,將檢舉王君疑似侵占顧客遺失物影帶調閱,並
     側查分店之收銀退貨明細表進行相關蒐證 !


二 ' 本案向人資部調閱人事工作申請書,發現王君於2007年2月12日任職於該店收銀兼職.


三 ' 次查經反問陳副店為何協助舞弊,其告知當時王君告知其為道上兄弟,且當時亦有
     一名狀似古惑仔之友人在旁,因此協助將該商品辦理退貨,並由王君自機台內取出
     現金$500元,又本案檢舉人係本案當事人之一,並經上述資料過濾,發現檢舉資料有
     相當可信度 !


四 ' 本案於3月8日彙整相關資料,報請上級同意後,於3月9日進行相關調查如下:
     1.本部於3月9日凌晨12時會同該店長'業務主任'與SS4對兼職收銀王思斐
       (下稱王君)進行訪談.


     2.訪談期間經本部出示證物及交叉詢問突破王君心防後,其供稱於3月7日凌晨4時
       15分左右發現客戶遺留瓦斯爐乙具後,同日凌晨4時35分左右,與友人要求該店
       副店長辦理退貨,並由所負責之收銀機台取出現金$500元整,此有王君自白之訪談
       紀錄表可稽.(參照附件一)


     3.本案因王君該行為顯涉觸刑法三三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惟王君所侵占之物為客戶
       所有即被害人為本公司客戶,本公司無法對王君提出告訴,縱向檢方提出告發,恐因
       無法找到被害人而本案獲不起訴之結果.
    
     4.本部考量上述之原因,已作出要求王君歸還因此所獲得之利益新台幣伍佰元(已由
       王君交付該店店長)並立即解雇該員永不錄用.


喵的..這公文一出來...全頂好的人都知道了...
看來保安部是希望我吃子彈就是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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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3-23 10:42
她, 38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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