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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宣導] 音樂著作權宣導日記
作者:
iPair官方帳號
日期: 2010.10.15 天氣:
心情:
親愛的公寓住戶大家好~
今天管理員要來和大家宣導有關在
網路上播放音樂、影片、電影海報或是他人著作等有著作權作品,可能會衍生而來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近年來透過網際網路,社群平台、部落格成了網友發表心情與結交新朋友的媒介,
許多網友為了要讓自己的部落格聚集人氣增加點閱率,
在自己的文章內搭配音樂、影音效果,除了藉此抒發心情外,
也可以將自己覺得不錯的音樂分享給其他網友欣賞,但殊不知網友的行為卻已經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管理員認為經營自己的部落格或社群平台,
不一定要有音樂點綴才可以引人注意,
像是目前主要的網路創作者如:彎彎、貴婦奈奈、女王等…都是以獨特的文圖方式創作,
一樣也受到許多朋友的青睞與喜愛。
以下提供的案例為網友因播放音樂而衍生的法律行為,藉此提供給公寓住戶們參考:
一名國中一年級女生,在知名部落格上以個人帳號架設「我要粉紅色天空」部落格,
放置流行音樂 MV 檔案供不特定人聆聽,明知未取得音樂著作權之專屬授權,
使公眾得以任意接收音樂著作內容,
涉嫌侵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會員滾石唱片等公司所享有之音樂著作公開傳輸權,
違反著作權法第 92 條
;警方於該部落格之網路空間查獲 128 首侵權歌曲 MV 檔之電磁紀錄,
遂通知其到案說明。女學生沒有使用部落格有兩年,
但仍然掛在網路上,有不斷的公眾前來點閱觀賞,兩年後被保智大隊移送法院少年法庭。
公寓管理員在這裡再次呼籲大家,網路創作不一定要使用音樂來襯托,
請大家要尊重辛苦音樂人製作出來的音樂,若是隨意的「公開下載」、「公開播放」,是會在不知不覺中觸法的喔!
公寓管理員關心您~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 3 條
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如下:
1.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3.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5.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6.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7.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8.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9.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10.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11.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12.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13.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14.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15.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16.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17.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 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18.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 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 人進出之場所。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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