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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擅進公寓樓梯 判拘15天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2.24  天氣:  心情:
擅進公寓樓梯 判拘15天
教師被控侵入住宅「大門沒關不代表可進去」2008.02.23蘋果日報



【劉昌松、潘岳╱連線報導】高中老師陳添俤懷疑妻子與人同居想蒐證捉姦,躲在江姓男子公寓樓梯間打算拍照,結果沒拍到照片,還被江男控告侵入住宅等罪,台北地院認為樓梯間屬於住宅的一部分,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判陳男拘役十五天,得易科罰金台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蘋果》昨透過手機聯絡到陳男,他認為在一般人觀念裡,樓梯間是公共空間,沒想到那也是「私人禁地」,他感慨說:「尊重法官的判決。」但也認為當初他「一路通行到三、四樓的樓梯間,沒有擅自開門、破壞門鎖、爬牆等,若這樣也被視為觸法,那對法律常識模糊的大眾而言,豈不是到處都充滿觸法的可怕陷阱。」江男昨則認為,本案剛好是給民眾一個範例。


埋伏欲拍照蒐證
擁有碩士學歷的陳男事後已與妻子離婚,但事發當時的二○○五年底,他正和妻子打離婚官司,因懷疑妻子和人同居,陳男從宜蘭跑到台北市江男的住處公寓外,因一樓大門沒關,就直接上到三、四樓樓梯間埋伏,想要蒐證拍照沒有成功。
隔年二月陳男再次進入江男未關大門的公寓,從一樓信箱拿走兩封別人寄給他妻子的廣告信,並將信件和自己的捉姦日記都交給法院當成通姦證據,提出訴訟,江男反告陳男竊盜、侵入住宅等罪。


捉姦非正當理由
法官認為,陳男拿走寄給前妻的廣告信,未拆封就送到法院當證據,沒有竊盜佔為已有的犯意,且未拆封的信也和妨害書信秘密罪構成要件不符,但據最高法院判例,樓梯間屬於住宅一部分,即使警察也要申請搜索票才能進入,何況捉姦不算是大眾能接受的正當理由,陳男未經住戶許可就進入,已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律師許峻鳴則表示:「所謂『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像是披薩店外送食物到點餐的住戶家,就是一般社會都會接受的理由。」律師葉建廷則說:「除非遇上火災救難等緊急情況,否則大門沒關不代表張三李四都可以進來。」
陳添俤昨受訪無奈指出,該棟公寓二樓還是一戶做生意商家,購物者可自由進出,他的行為在法官法律素養解讀下是觸法的,他尊重法官的判決,盼全案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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