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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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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6/1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6.06.12  天氣:  心情:
美國富豪欺騙台灣女子他未婚,以借腹生子?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還記得爭奪小孩監護權的新聞?我國法院判決監護權歸屬的主要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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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不是刑事責任,而是要求無恥政客負政治責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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