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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元宵節電池漏液恐傷幼兒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2.19 天氣:
心情:
元宵節電池漏液恐傷幼兒 消基會:逾4成燈籠不合格!
更新日期:2008/02/19 11:30 記者葉正玲台北報導
提燈籠是元宵節的傳統民俗之一,但消基會抽查市售手提燈籠,發現有超過44%不符合「玩具標示基準」,尤其是需要裝電池的「電器類燈籠」,很可能因為電池槽的電池脫落、漏液,而對幼兒造成健康與生命上的危害;此外,也有56%的燈籠缺乏「商品檢驗標識」,消基會呼籲應立即下架!
消基會表示,標檢局已於94年8月公告燈籠屬節慶玩具,必須符合「玩具商品標示」,更要有「商品檢驗標識」。消基會特別在元宵節前,在大台北地區各超市、賣場、文具店、五金行、10元商店與台北捷運公司,隨機購買18件市售手提燈籠。
調查結果發現,18件樣品中,有8件燈籠沒有任何標示,完全不符合「玩具標示基準」的相關規定,不及格率為44%。不符合「玩具標示基準」的商品,已經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5條的規定,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指出,不合格的樣品中有7件是電池類商品,該類燈籠很可能因為電池槽的電池脫落、漏液,而對幼兒造成健康與生命上的危害;還有1件雖是紙類燈籠,但幼兒在缺乏任何使用說明或警語的狀況下,若點亮蠟燭,也具有非常大的危險性。
此外,沒有「商品檢驗標識」的燈籠更高達56%,包括台北捷運公司販售的「貓纜寶寶炫光燈龍」,及愛買量販店所販售的「迪士尼摺疊燈籠」。消基會呼籲業者應立即下架,不得陳列或銷售,若限期仍未改善者,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最高可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
消基會提醒,家長在購買燈籠給小朋友前,應確實檢視商品標示是否合乎相關規定,以維繫自身權益,並拒絕購買來歷不明、標示不清、不符安全的商品,歡度一個最愉快的佳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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