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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汽車停機車格 罰錢+拖吊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2.19  天氣:  心情:
汽車停機車格 罰錢+拖吊
更新日期:2008/02/17 04:0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唉!停車位真難找!」台北縣賴姓縣民去年8月間某天上午,開著車繞來繞去都找不到車位,索性將汽車停在馬路旁的機車停車格,人就離開了。
被罰事小 被拖就麻煩了
但這種違規停車的代價並不小,賴某座車不但被警方逕行舉發裁罰600元,車輛也被拖吊到拖吊場保管,須付出移置費1000元及保管費200元,才能取回車子。
賴某對座車被拖吊很不服氣,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1200元收費,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規停車已妨害交通及機車騎士停車權益,拖吊於法有據,判他敗訴。
違規被罰 提出異議無效
「停在機車停車格,為何不行?」賴某不服被裁罰600元,分別向監理站申訴及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均被駁回。法院認定,賴某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停車車種不依規定」,警方開單舉發乃依法行事,他只好自認倒楣。
不過,賴某還是不滿座車遭拖吊,他認為,就算將汽車停放在機車停車格是違規行為,但並非併排停車等應執行拖吊項目,開單舉發即可,質疑警方為何將他的車子拖吊,明顯是執法不當,害他多花移置費和保管費共1200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拖吊收費。
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設置機車格,意即該處「不得停放汽車」,在交通法規規範的意義上,就是「禁止停放汽車」,與其他禁止停車的規定沒有不同。
合議庭也認為,賴某停車後就自行離去,已妨害多數機車騎士停放機車權益,也是妨害交通的違規停車行為,警方將汽車拖吊至車輛保管場,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故判決賴某敗訴;此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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