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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作者: 幸福 日期: 2009.07.09  天氣:  心情:

強化急難救助運作機制


發揮及時紓困功能


 


一、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急難救助辦理情形:


(一)係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由民眾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縣市政府核定。


(二)每件作業時效約為715天,每年核發件數約為37,000件、核發救助金21,000萬元,每件平均約為5,670元。


(三)若經地方政府救助後,無法紓困可再層轉內政部予以救助,每年約4,600餘件、8,000餘萬元,平均每件17,390元。


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機制:


(一)內政部為社會救助之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對於國內外社會情勢快速變遷,所造成民眾急難快速變化之態樣,以及地方政府受限於財源未及辦理事項,自得提出相關短期因應措施。「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即為因應當前全球性通膨、石油物價上漲等對弱勢民眾造成之衝擊, 978月正式啟動。


(二)「馬上關懷」操作方式:


.針對971月修正之社會救助法第21條新增第5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困」之弱勢民眾為救助對象。


.以村(里)辦公處、公所及縣(市)社會處(局)為受理通報申請窗口。


.受理通報申請後,由核定機關代表(公所人員),召集村(里)長或村(里)幹事以及民間公正人士,於24小時內訪視。


.符合認定基準表規定者,在13天內按照家庭境況發給13萬元關懷救助金,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協助。


.所需經費中央全額補助。


(三)執行效益評估:


.時效方面:馬上關懷期許「速訪、速審、速核、速發」,時效上已較原有機制縮短了核撥的時間,使民眾感受到及時的救助與關懷。


.成果方面:馬上關懷增加受理窗口,並經由宣導與通報,使潛在需求的個案浮現出來,總平均一天約核定117件,較縣市急難救助平均單日102件明顯增加。


.效果方面:馬上關懷開辦以來至98515止,已有31,574個家庭獲得協助,救助金額52,6519,000元,平均每件16,676,較縣市急難救助平均每件5,670元,受益家庭所獲得的實質幫助大幅提高。


三、檢討與整合:


(一)馬上關懷專案實施以來,本部定期邀集縣市政府聽取基層的意見,如為關照因遭家暴、性侵害及自殺等致生活陷困屬縣(市)層級處理為宜之個案,經98217會議決議,並修正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及認定基準(於316發布),使相關類型急難個案能夠整合於馬上關懷專案,不僅顧及其個人隱私並獲得生活之保障。


(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是現有急難救助機制的強化,彌補社福人力不足、通報不及,民眾求助無門的窘境。受理窗口(7,832個村里)的增加,使潛在性個案浮現;運用在地化的訪查機制,提高處理時效,結合在地民間公益團體,營造在地化的關懷,是過去急難救助機制所未見的創新措施。


(三)前揭急難救助之實施對象、受理窗口、核發金額、核發時效以及經費來源均不同;基於個案需求為考量,單一項急難救助往往受額度或規定的限制,而未能滿足個案的實際需求,透過不同措施的運用,結合相關的轉介與服務,當能發揮相輔相成的效果。如此建構綿密的急難救助網絡,以提供弱勢民眾更周延、即時且有效的救助。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執行疑義與建議事項答復表





認定基準表備註198316修正增列「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有關再次申請案件與第1次救助之間有無時間限制?「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如何評估認定?98.3.24內授中社字第0980713602號函)





一、依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規定,具有該要點三情形之ㄧ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為救助對象,所發給之關懷救助金係協助其家庭生活一時急困,以避免陷入貧窮之救急措施;個案經救助後,如需長期性之生活協助,則另依該要點五(四)規定,協助其循低收入戶、中低收入、特定境遇家庭等生活扶助(或補助)或福利服務,以及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等之醫療協助、就業輔導、就學補助等社會安全網絡,並非以急難救助金作為長期性之家庭生活支撐。


二、基於上述急難救助「救急不救窮」原則,上揭認定基準表備註198316修正增列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有關再次申請案件與第1次救助之相距時間,以第1次領取之救助金之日起30日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以避免第1次與第2次領取之救助金運用於個案生活協助之重疊情事。


(二)「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之評估認定,以前次申請之急難事由及生活陷困是否存在為評估認定要件,急難事由各類別評估認定要件如下:


1.      死亡: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中,或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尚在處理爭議中。另已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之個案,則屬第六類第2項之不同事由。


2.      失蹤:失蹤未滿六個月未能申請福利項目,或已滿六個月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中。另已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之個案,則屬第六類第2項之不同事由。


3.      罹患重傷病:仍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4.      失業:(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已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尚未就業者;或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或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顯有困難,致尚未就業者。(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受其照顧之重傷病親屬仍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照顧者仍在臨時失業中。


5.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前次申請救助之急難事由仍存在中,或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中。但以「甫出獄之更生保護人或一般失業民眾,有積極就業意願,於最近1個月內已向就業輔導單位登記就業輔導且持有證明者,在尚未就業前,得適用作業要點第5類」之急難事由,已獲關懷救助金者,比照上述4.失業:(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之評估認定規定。


6.      其他變故:前次申請救助之急難事由仍存在中,或已申請福利項目,尚在重新申請複查中。


 




 


































               附表一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申請書/通報表


          一、個案來源及流程


申請書

























 


 


 



 


 


 




基本


 


資料



姓名:╴╴╴╴     性別:□男  □女   出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H)╴╴╴╴╴╴(O)╴╴╴╴╴╴  M)╴╴╴╴╴╴


居住地址:╴╴╴╴╴╴╴╴╴╴╴╴╴╴╴╴╴╴   


戶籍地址:╴╴╴╴╴╴╴╴╴╴╴╴╴╴╴╴╴╴



急難


 


 


事由



1. 事故發生者:□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2. 事由:□ 1)死亡  2)失蹤  3)罹患重傷病 


4)失業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 6)其他重大變故


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證明


 


文件



1. □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敘明:╴╴╴╴╴╴╴╴ 


2. 申請事由證明:


□死亡證明 □失蹤證明 □罹患重傷病證明 □失業證明
   □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防治單位通報敘明:╴╴╴╴╴╴╴╴   



簽名


 


 


蓋章



1. 本表有關本人基本資料、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均係本人據實提供;
訪視小組訪視本人及家庭時,係由本人或家屬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願
自負法律責任,並
返還關懷救助金。


2. 同意主管機關如有基於個案評估及審核之必要,得調閱本人及家屬之
戶籍或財稅有關資料。 


申請人簽名蓋章:                                    ╴ 年╴月╴日




 


附表二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              位:新臺幣元











































































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備註



類別



認定基準



認定基準



負擔家庭


主要生計者



非負擔家庭


主要生計者



一、


死亡



1.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



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三萬元。



一萬元。



1.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2.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二分之一以上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戶內人口如有六歲以下兒童、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或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婦女,每人加計五千元;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


4.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


發給關懷救助金者,或採分月、分次方式發給關懷救助金,對於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等情形,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



2.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二萬元。



 



二、


失蹤



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六個月之限制)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二萬元。



一萬元。



三、


罹患重傷病



1.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三萬元。



一萬元至三萬元。



四、


失業



1.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


2.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三萬元。



 



五、


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1.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2.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二萬元。



 


 


 


 



六、


其他變故



1.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


 保險給付等。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三萬元。



一萬元至三萬元。



2.具有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一萬元至二萬元。



一萬元。




     



















































































































































附表三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訪查認定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受訪人:□申請人本人  □╴╴╴申請人之╴



家庭狀況(以實際共同生活人口為範圍)



稱 謂



       



年 齡



健 康


情 形



工 作


現 況



 


 



職業別


 



未就業


 



領取政


府補助



稱 謂



     



年 齡



健 康


情 形



 


 



 


 



職業別


 



未就業


 



領取政


府補助



本人



 



 



 



 



 



 



 



 



 



 



 



 



 



 



 



 



 



 



 



 



 



 



 



 



 



 



 



 



 



 



 



 



 



 



 



 



 



 



 



 



 



 



 



 



 



 



 



 



 



 



 



 



 



 


 










一、核列低收入戶第   款,每月生活扶助費共         元。


二、□已領取政府補助:□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托育津貼□照顧津貼□其他生活扶  


   助      ,每月共      元。□特境婦女          元。


三、□核發□醫療補助□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元。


四、核發急難救助金直轄市、縣()政府       元。公所      元。


□轉介                      機關收容。


六、□災害救助金           元。


七、□其他:         



保險及社會資源



一、保險:(傷病、死亡者之保險情形)


 1□公保 2□勞保 3□農保 4□漁保 5□學保   


 6□軍榮保 7□汽機車強制險 8□其他         


 9□保險給付     元:□已領取 □申請中


二、社會資源救助:


1□已獲       (基金會、宗教慈善團體)救   


  助        元。


2□登報募捐或捐款          元。


3□其他:         元。  


 三、賠償金:         元  


   □未獲賠償原因:(車禍、職災及意外事故,請務必詳填)


                           




案 評




一、急難事由


□喪葬費用無力負擔(喪葬費用          )


□醫療費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           )


□生活費用無著(原因)               。□其他        


1.事故發生者:□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非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2.事由:□ 1)死亡認定指標__  2)失蹤認定指標__   3).罹患重


  傷病認定指標__   4)失業認定指標__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認定指標    6)其他變故認定指標__



二、家庭狀況(實際共同生活人口為範圍)


1.實際收入╴╴╴╴元   ()填註稱謂


     )╴╴╴╴元+(  )╴╴╴╴元+(  )╴╴╴╴元 


 +(  )╴╴╴╴元+(  )╴╴╴╴元+(  )╴╴╴╴元


2.實際收入╴╴╴╴元÷實際共同生活人口╴╴人  =╴╴╴╴╴元      3.存款:╴╴╴╴╴元



三、問題及處遇(含轉介及資源連結)


 



四、關懷救助金給付方式


1.□一次性關懷救助金╴╴╴╴╴


2.□分╴月(次)發給□每月(次)關懷救助金╴╴╴╴元








本案經認定人員共同確認,認定結果如下:


1.經認定符合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第__類之__   □生活陷困第__類之__   □關懷救助金□擬發給一次性關懷救助金 ╴__╴元。 □分╴月(次)發給關懷救助金計╴╴╴ 元,本次已發給 ╴╴╴ 元。


2.經認定不符合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第__類之__   □生活陷困第__類之__ ,□擬暫緩發給關懷救助金。


3.其他處遇:協助申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急難救助   □醫療補助或住院看護補助  □福利服務及津貼    □ 轉介╴__________________



認定


人員


簽名



核定機關主辦業務單位代表


簽名



村(里)長或(里)幹事


簽名


 



社福或公益機構(團體)代表(單位名稱、職稱)


簽名



其他單位代表(單位名稱、職稱)


簽名


 



核定機關審核



            (呈第  層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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