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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航局修法 飛航改連續日計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1.27  天氣:  心情:
民航局修法 飛航改連續日計
更新日期:2008/01/27 04:39  黃如萍/台北報導
 交通部民航局長張國政表示,民航局已注意到飛行組員飛航時間限制計算問題,不會讓飛行組員疲勞工作導致飛安事故發生;民航局已研擬修改相關法規,將目前以曆月計算飛行時數的方式改為「連續卅天」內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百廿小時;並增加確保飛行任務不致太密集。
 現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卅三條規定,飛航組員飛航時間於每一個月內,其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百小時;於每一年內,其總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千小時。
 張國政指出,除每個月及每年的飛航時數限制外,飛行組員的每周出勤時間也不得超過卅二小時,理應不會發生連續四周飛航總時數超過一百小時的情況。但他坦承,因航線、天候、飛機狀況及航空公司機組人員調度等問題,飛航組員的勤務工作偶會有逾時的情形,但只要控制在每個月不超過一百小時的飛航總時數即可。
 據《民航法》一百一十條規定,航空人員飛行時間未依規定將處新臺幣六萬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能被停止執業或廢止其檢定證。
 新的法規將比照外國,改為「連續」卅天內飛航時間不得超過一百廿小時,並增加「連續」九十天內不得超過三百小時,每年飛航時數仍維持不得超過一千小時,避免飛航人員長時間工作,過於疲勞而影響飛航操作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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