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460302
 上官星雪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該走了吧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太過份了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假不見啦
作者: 上官星雪 日期: 2008.08.30  天氣:  心情:
為什麼調動假就不見了???????????????????????

雖說依年資到時有2天特休

但是我本來有一次出國假(國內3天)與特休4天ㄟ

那些假公司方面又說不能折現

請問對調來的人是不是也取消她原本有的休假咧?

公平點好嗎?

月休6天變月休4天?這還可以接受

但是年休假的部份會不會差太多了一點阿?

妳們要不要比照一下也休少一點看看ㄚ?

有人說沒有尊嚴!!不如歸去!看能否要點遣散費

在今天晚上21:32時這樣告訴我

我會想想看的

等我明天把該做的事情處理好

後天我會做好心理準備

看到底結果如何?

說真的我很捨不得這個工作

但不表示我喜歡那些東西

因為討價還價的人大有人在

但是合理的對待每個秘書才是對的吧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Y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Z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在網路上找到了關於勞基法對於特休的回答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07/MsgL.asp?BoardNum=3&TopicNum=180073&Key=82762944&LinkTo=SearchUIDL&Absolute=1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玆回復如后。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15日台(83)勞動2字第0166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是以,工作滿一年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7天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離職而影響權益。
另在此提醒您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予同意為宜,依行院勞委會83年8月27日臺82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釋:「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當勞動契約係由勞方自行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予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而不同意勞工之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您可持前開法令規定向雇主說明並請求特別休假權益,如雇主仍堅執己意違法,您可儘速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如工作地為臺北市,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需書面檢具勞資雙方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公司名稱、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
順祝
平安 如意本案業務承辦人,劉xx﹔電話:2728-7016


標籤:
瀏覽次數:99    人氣指數:299    累積鼓勵:1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該走了吧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太過份了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