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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0/20 性騷擾防治法
作者: 饅頭(我不玩任何任務唷) 日期: 2007.10.22  天氣:  心情:
這個法,分有六章。
詳細內容請連結 http://w3.tpsh.tp.edu.tw/sex/link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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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責的部份,總共有六條規定。
其中,第二條寫明了"性騷擾"的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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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則為性騷擾的防治與責任。
在第九條的部份清楚明定了"故意或過失者之損害賠償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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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證據留著,在一年內向申訴單位提出申訴,就行囉~

當然有時候萬一在過程中對方對你使用了不當的稱呼,
也可以用民事訴訟,要求回復名譽...
不過這又是工程一件~

其實有時候寄個存證信函,對方也會知難而退~
畢竟跑訴訟,簡易法庭也不是多簡易!

不過,似乎大多數時候,當事人都是選擇低調、冷處理吧~
息事寧人、不傷和氣,只要不超過容忍範圍太誇張、太嚴重,幾乎都是這樣。

老師說在職場上告對方性騷擾,通常是可大可小;
尤其是在當被告是無心脫口而出、原告極度不爽或是相當記仇的時候,
性騷擾這條罪名,即使沒有被定罪,只要傳出去,被告縱然一身清譽也會毀於一旦。

不過,也有討論到之前那個著名的案子,摸胸10秒鐘的判例。
那還真是讓人傻眼~見到判決結果時,直覺就是變相鼓勵!
如果加害人對於撫摸被害人不會有性慾或是性幻想之類,那加害人是在摸啥?
更何況加害人是撫摸被害女性的第二性徵,不小心觸碰其實也是要看當時情境為何;
肢體接觸,若是不經意的,當然是不會有人去想這有何意圖~

可是假設今天你去人家家中拜訪,看見可愛小孩就去逗弄他(她),
你的意圖就是小孩很可愛,想要逗小孩;
在路上看見漂亮女生或是英俊男生,過去搭訕,
你的意圖就是想要認識對方,跟對方做朋友之類的。

正常人走在路上,會想要去撫摸陌生女性的胸部嗎?不會吧~
會的話,這可能是心裡有病理問題~
除非你們雙方是合意的,或者是有存在著不同於陌生人的關係等等之類...
因此,那時候的摸胸10秒判決,真的是舉眾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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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寫這些,只是因為早上收到了一封訊息~
有感而發...

不過我的作法是低調、冷處理,不去找當事人,就當作什麼事情也沒有發生。
畢竟我還把對方當朋友來看~沒必要鬧大或者是發脾氣,只是當下感覺很不好。
因此,我看完訊息後就刪除了,哈!髒東西咩~沒必要留著~
認識那麼久了,不知道我的個性和脾氣嗎?
人在暴怒的時候,容易做出不同於正常時候的行為;而我這文章的出現是因為微怒。

所以這一切就此打住,希望當事人就好自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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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0-23 19:13
她, 36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23 20:48]:

最近沒有收到類似訊息~
不理他,就是對他最好的處罰!

但是我還是情願相信他可能是無心~
雖然那內容...
不過,印象中,簡訊系統有時候也很肉腳~

 
時間:2007-10-22 21:29
她, 36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10-22 23:59]:

他之前說他有玩愛情公寓,但是我沒告訴他我的帳號還有暱稱~
所以他應該是不會看見...
但是我在我的無名網誌也有寫這篇,不確定他是否會看見,
因為就算封鎖他變成黑名單,他不登入使用帳號一樣可以看我文章~
只是無法做回應...
不過我自認為這篇文章沒有任何指名道姓,
也沒有洩漏任何關於他的訊息,
更沒有採取強烈或是偏頗的字眼~
所以如果他要做文章,那就讓他獨舞吧!

小雪會覺得我這篇有用辭不妥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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